客户协议

定义及释义

标准条款

现金/保证金账户条款

期货账户条款

保证金账户条款

实时报价服务条款

追收按金及强制平仓条款

证券风险披露

衍生产品风险披露

创业板证券风险披露

期货风险披露

保证金账户风险披露

海外客户资产风险披露

投资基金风险披露声明

投资债券风险披露

个人资料附注

第一部份

定义及释义

本节为条款及条件其中一部份,而于条款及条件之任何环节中,以下词汇具下列涵义:

「账户」

客户于本公司开设,并以电子操作、非电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径操作证券、期货及/或其他产品或服务的代理交易账户

「账户表格」

列明客户个人及其有关户口资料的开户文件

「营业日」

银行在香港公开营业的任何一天(星期六除外)

「现金账户」

客户于本公司开设,并以电子操作、非电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径操作的现金证券交易账户

「中央结算系统」

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展及操作的计算机化交收及结算系统

「结算所」

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结算有限公司及任何其他获监管规则认可的有关机构在内,提供结算及交收服务的各结算所

「客户」

本公司的账户客户,其数据详载于账户表格

「抵押品」

所有由客户交予一通投资者保管并获一通投资者接纳为保证金账户下作抵押品的证券及变动资产

「本公司」

客户开设账户的公司,并指一通投资者或任何其他有关公司

「中证通」

中华证券通系统

「电子操作」

客户于账户内透过电子途径操作电子代理交易

「电子途径」

包括互联网、电邮、流动电话、掌上计算机或任何本公司不时准许的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电子服务」

透过电子途径让客户以电子操作向本公司发出指示及获取本公司所供信息服务的电子设施

「失责事件」

标准条款第12款所述的失责事件

「金融产品」

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任何证券或期货合约

「期货」

任何司法管辖区内任何项目,包括(惟不限于)农业期货、金属、货币、利率、指数(股市或其他市场)或其他财务合约、能源、权利或权力在内,并视情况而定包括任何上述项目的期货/期权合约,无论该等项目可否付运

「期货账户」

客户于本公司开设,并以电子操作、非电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径操作的期货交易账户

「期交所」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创业板」

由联交所营运的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证券」

于创业板上市及买卖的证券

「创业板声明」

本文件第四部份内有关创业板证券的风险披露声明中载述的创业板证券交易风险披露声明

「监管规则」

位于香港或于其他司法管辖区下的所有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用以规管账户及账户运作下的证券、期货或其他投资工具交易

「港交所」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指示」

下列指示

(i)

进行账户内的证券、期货或其他投资工具交易;

(ii)

于账户内进行转让、寄存或撤回资金、证券、期货或其他投资工具(包括于一通集团的任何客户账户内进行转让);

(iii)

为取得证券保证金融资;及/或

(iv)

进行账户运作的任何其他行为

「投资基金」

已经或未经证监会批准的互惠基金及/或单位信托基金

「一通投资者」

一通投资者有限公司(CE编号:ALV032),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在香港),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注册的持牌法团,并为联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及期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

「一通集团」

本公司的控股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包括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其控股公司及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

「保证金账户」

客户于本公司开设,并以电子操作、非电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径操作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信贷账户

「保证金信贷」

一通投资者向保证金账户客户提供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信贷

「非电子途径」

包括口头及书面指示及电话或传真通讯,以及本公司不时准许的其他方式

「非电子操作」

客户于账户内以非电子途径或本公司准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交易

「债务」

客户于账户下或任何其他一通集团管理的账户下,结欠本公司并已到期的所有款项、证券、期货或其他项目

「综合账户」

任何地区的注册或特许股票经纪、豁免交易商或银行另行开设的账户,而彼等并如账户表格所示代表其客户管理账户

「试验计划」

让部份在Nasdaq-Amex上市的证券在联交所买卖的Nasdaq-Amex试验计划

「缴费灵」

由易办事(香港)有限公司和香港电讯有限公司联合提供的一种电话及网上付款方法

「证券」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附表1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证券保证金融资」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附表1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标准条款」

本文件第二部份所载的一般条款及条件,并适用于在本公司开设任何账户的所有客户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条款及条件」

本文件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不时可予补充及修订的本文件第一部份、标准条款、第五部份、本文件第三部份及第四部份所适用的各附表),此等条款及条件乃适用于账户操作及对客户具约束力

「交易限额」

根据交易政策及本公司所订定的其他规条于账户内可予进行的客户交易限额,该限额可由本公司不时作出改动

「交易政策」

适用于现金账户、保证金账户、期货账户或任何其他代理交易账户运作的各项操作政策及程序,该等有关政策乃具约束力及会由本公司不时厘定

「交易」

已执行的指示


第二部份

标准条款

标准条款乃适用于所有类别的账户,并对客户具约束力。

1.

账户

1.1

条款及条件及交易政策适用于账户运作。

1.2

倘条款及条件与交易政策下的条文互相出现任何抵触,概以前者的条文为准。

1.3

下列条文适用于各个以电子操作进行的指示:

(i)

客户及其授权而获本公司以书面形式批准的人士乃账户下电子服务的唯一获授权的使用者。

(ii)

客户不可试图篡改、修改、解编、倒序制造及以其他方法改动电子服务的任何部份,并不可试图在未获授权下接达电子服务的任何部份。

(iii)

电子或网上器材所附带的风险,包括因传送故障或失误或通讯挤拥或任何其他不受本公司控制或在其意料之外的原因,令指示的传送、接收或执行产生失误或延误,并可能包括在未执行已有效发出的修改或取消的有关指示时已执行原本或未经修改的指示。延误执行指示及/或所报价格有别于指示发出时的价位,该等风险将由客户独自承担。

(iv)

所有本公司或其他第三者于网上所报数据及数据只属参考性质,本公司不会就其准确性或客户对该等数据及数据依赖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及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1.4

倘客户开设综合账户,该账户乃代表其客户进行交易。而客户必须在其招揽的客户所在地区或在其执行有关交易的地区获注册或获持牌或获豁免注册或持牌为股票经纪,交易商或银行,而该等牌照须于账户仍然有效及可予执行期间任何时间均维持有效。客户须独自承担其操作综合账户于有关地区的合法性的责任并同意就操作此账户引致对本公司的任何行动、损失,收费及费用作出赔偿。

1.5

客户及(视情况而定)其董事、行政人员、雇员或代理须对所有登入编码保持机密,其中包括密码或其他账户运作或使用所需的编码,透过该等登入编码于账户进行的所有发出指示及/或交易,客户须独自承担一切责任。

1.6

倘载于账户表格内的数据有任何变动,客户须于该等变动后24小时内通知本公司。

1.7

本公司须把有关账户的资料保持机密。但一通投资者有权披露有关客户事务或账户内的机密资料与:

(i)

联交所、证监会、期交所、结算所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以应其不时的要求或为遵守监管规则﹔或

(ii)

一通投资者内的任何成员公司﹔或

(iii)

任何其他为操作或履行此合约的人士。

1.8

本公司向客户所发出的客户结单或记录,倘于结单或记录上所规定的时限内,本公司并无收到客户书面报告出现明显问题,即为最终定案文件并对客户有约束力。

1.9

如客户并非发出指示的最终负责人或享有承担户口商业/经济利益/风险的实益负责人,客户承诺在本公司或其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时并无论如何在两天内提供有关该等人士的身份,地址及其他的数据。此承诺在结束户口后仍然有效。

1.10

在本公司可不时修订或更改本客户协议书的条款及条件,并将该改动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有关改动于本公司发出通知书后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1.11

客户于账户表格内所提供的任何联络数据将被视为客户与本公司经授权及有效通讯方式。

1.12

账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包括联交所上市的证券、创业板证券及试验计划的证券及本公司获授权作代理交易的本地或非本地证券)交易及沽空、期货及期权交易、证券借贷、碎股交易、证券保证金融资、证券上市前交易、月供计划、新股认购、债券认购、投资基金认购及赎回、实时报价等。

1.13

本公司的服务收费及其他机构的收费详列于本公司的网页内。

1.14

客户已准确且完整地披露本公司就税务目的所要求有关客户身份的所有资料。

1.15

本公司承诺如果在投资户口开户表或客户协议内提供的数据(除客户本身的数据外)有任何重要的变更均会通知客户。

2.

法例及规则

2.1

账户内的所有交易均须在遵守所有监管规则下进行,其中包括不时修订的联交所、证监会、期交所、结算所规则及规例以及香港法例。凡于香港以外执行的交易,可能须遵守其他司法管辖区监管机构的监管,因此客户可能须接受某些与本地规则明显不同程度及方式的保护。

2.2

此客户协议书的主要服务对象为香港居民。非香港居民须在使用该服务前确定其司法权的合法性并遵守相应的法例及规则。

2.3

如果在任何时间一通因任何外国法律及所签署或承担或惯常遵守的法规而认为因客户的状况需要向他人披露账户数据或记录、或从客户帐户抵缴或扣缴相关课税,一通有权及客户在此明示授权一通可作出披露及从一通应支付给客户的金额中扣除或扣缴相关税款。

3.

交易

3.1

除非本公司于成交单据或其他文据上显示本公司乃主事人,本公司则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代其执行指示。

3.2

客户可给予本公司而本公司亦可接受(但有绝对酌情权作决定会否接受)作为客户代理人的指示进行或处理有关证券买卖的事项。

3.3

在作出任何指示或进行任何交易时,客户须遵守及符合交易限额的规定,倘超出交易限额,本公司可能不会执行该指示及/或有权采取任何行动为有关未平仓交易平仓。

3.4

客户须就账户或任何指示或任何交易或其他因此产生的费用,偿付账户或支付佣金及所有适用的征费、印花税、银行费用、过户费、利息及其他必须开支或费用。

3.5

客户须就账户内所有过期欠款结余支付利息,有关息率及条款乃由本公司不时规定。

3.6

倘须就账户运作兑换货币,有关汇率乃由本公司参考外汇市场当时的汇率后全权厘定。

3.7

本公司有绝对权力要求就有关交易以有关货币作出任何初期及继后的存款,并按账户所采用的货币就交易的扣除或存款入账。

3.8

客户须授权本公司接纳主要透过电子途径、或在本公司不时容许下透过非电子途径所作出的任何指示。然而,本公司有绝对权力因应情况规定以个别情况接受特定指示方式。客户亦须于本公司要求下,就所有本公司依赖其指示或通讯所导致本公司的一切损失作出全数弥偿。

3.9

客户须接受传真或任何电子途径(如由客户提供)为与本公司的数据及文件通讯媒体。倘客户要求索取有关资料或文件的书面版本,须支付手续费,而该手续费会由本公司不时厘定。

3.10

对于所有交易或指示,除非客户于所涉当日事先正式已向本公司作出反对意见,否则本公司在执行或指示当日透过电子途径或非电子途径向客户发出的所有确认、回复或其他通讯,均须被视为经授权、正确及正式有效。

3.11

本公司有权将一个指示与本公司其他客户所作出的同类指示合并及/或将该指示分散以进行购买及/或沽售,惟该指示的执行价位不得差于以执行个别指示的方式进行。倘无足够证券或期货(视情况而定)供合并购买或沽售,则购买或沽售的实际证券或期货(视情况而定)数目将依次序分配予本公司所收到的各个别指令。

3.12

客户只可以在现金账户存款或提款,或经缴费灵在期货账户存款。

(i)

以非港元货币提款须受限于该货币的供应。

(ii)

本公司有权在现金账户已结算资金及/或抵押品不足情况下拒绝提款。

(iii)

如果处理客户现金账户存款的金融机构向该笔存款收取费用,本公司可以向现金账户收取相同的费用。

(iv)

如果客户在现金账户存入支票,但该支票的发行金融机构未能兑现,该笔存款会被本公司取消,本公司并会收取退票处理费及调整账户相关的累算利息。

3.13

客户须就其账户内所作的任何指示及/或活动,承担其所属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有关当局的任何税项、征费、税务报告及其他责任。本公司有权出售账户内任何资产以解决该类第三者所要求的有关责任。

3.14

本公司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指示给予其他经纪执行。

3.15

如指示涉及沽空,客户须在执行任何沽空前向本公司作出通知。指示须受不时修订的交易政策所规限。除非及直至客户事前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所有客户所发出的卖出指示均是「现」沽,即客户

(i)

拥有有关证券或

(ii)

现时持有可行使及不附有条件的权力将有关证券转归于有关的买方。

3.16

如客户于本公司及/或一通集团成员公司拥有多于一个户口,客户于指示买卖时须清晰指明指示适用的户口。如客户并无指明或对本公司来说并不明确指明,本公司可拒绝执行该指示或有绝对酌情权决定该指示适用于那个户口。

3.17

本公司将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就已执行的交易或指示提供成交单据。该等单据将被视为具决定性及对客户具约束力,除非客户于该成交单据上所规定的时限内,对本公司作有效的书面通知。

3.18

客户同意本公司监察或记录所有由客户及所有获授权作出指示的人士以电子途径、非电子途径或其他方式作出的所有指示或通讯(包括客户的网络协议地址数据)。客户同意接纳该记录内容为具决定性及有约束力。

3.19

本公司有酌情权透过其本身,任何一通集团成员或其本身或其他一通集团成员的客户以当事人、包销商、投资经理、商人银行或商业银行、注册或持牌接受存款机构、经纪、交易商身份或以其他身份为客户买卖证券。客户同意本公司可透过其本身、任何一通集团成员或其客户为客户执行任何交易而无须每次事前向客户作出披露,唯其交易的价格及条款不可逊于可与其他独立第三者合理地执行的交易。本公司与一通集团成员无须对客户就此等交易所付出或收取任何利润、佣金或报酬作出交代。

3.20

除本公司另有确定外,客户同意当本公司代客户进行买卖交易,客户将在到期交收日,就买入的证券,于交收所购买的证券或将买入的证券存入客户的账户时,向本公司付款,或就卖出的证券在收取款项时将已售的证券妥善交付予本公司。如客户未履行以上责任,本公司获授权转让或出售任何买入证券,或借入或购买任何已售的证券以应付客户据此的责任,客户并需负责任何因客户在到期交收日前未履行相应的责任而造成的亏损、成本、费用及开支。

3.21

如客户要求本公司认购于任何交易所新发行的证券,则客户:

(i)

授权本公司(或任何一通集团成员)代表客户作相应认购申请;

(ii)

保证上述代表客户所作的申请为唯一为客户利益或客户为任何人士利益而作或意图作的申请;

(iii)

保证客户或任何其他代表客户利益的人并没有作或意图作其他申请;

(iv)

授权本公司(或任何一通集团成员)代表并在申请表上保证客户或任何其他代表利益的人没有作或意图作其他申请;

(v)

授权本公司(或任何一通集团成员)披露本公司为客户作的申请是唯一为客户利益或客户任何人士利益而作或意图作的申请;

(vi)

确认上述的陈述、保证及披露将被本公司(或任何一通集团成员)用于认购申请,及被新股的发行人用来决定会否就客户利益分配证券予本公司(或任何联营公司);

(vii)

确认由客户行使法定控制权及除交易证券外没有其他业务的非上市公司作的申请将被视作为客户利益作的申请;及

(viii)

承诺,任何违反本段规定而产生或有关的任何及所有损失、损毁、索偿、负债、开支或费用,将向本公司(以其本身身份及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其人员、雇员及代理)给予弥偿。

3.22

客户就其已进行或将予进行的任何场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新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确认及同意:

(i)

本公司担任客户的代理,并不保证此等场外交易之结算;

(ii)

现时持有可行使及不附有条件的权力将有关证券转归于有关的买方。

(iii)

如沽出证券的客户无法交付此等证券,本公司有权为客户就此项已进行的销售在市场购入相关的证券(以当时市价),以完成相关交易的结算。客户须承担此项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亏损;及

(iv)

在不影响上文所载的原则下,客户须自行承担亏损或开支,并就其及/或其交易对手无法结算所招致的任何亏损及开支向本公司负责。

4.

独立判断

4.1

客户须按其独立判断及决定作出各个指示。本公司不会就本公司任何董事、行政人员、雇员或代理所提供的任何资料或建议承担任何责任,不论该等资料或建议是否由客户所要求下作出。

4.2

假如本公司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本公司经考虑客户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客户的。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户签署的文件及本公司可能要求阁下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

5.

赔偿基金

5.1

倘客户因本公司的过失而蒙受金钱损失,其有效索偿将由有关监管规则下所成立的赔偿基金中偿付,惟须受该有关监管规则所定的金额上限及条款规限。因此,并无保证该等金钱损失可获赔偿基金悉数、部份或任何赔偿。

6.

回佣/佣金/利息

6.1

本公司有权要求、接受及保留任何因本公司执行买卖产生的回佣、经纪费、佣金、费用、利益、折扣及/或其他由任何人士提供的好处,作为本公司的得益。本公司亦可提供任何利益或好处予交易相关的任何人士。

6.2

于执行投资基金的认购/转换/赎回,客户明白及同意一通投资者直接向客户及/或投资基金提供者收取此服务的相关佣金(视乎个别基金可不时变动)。

6.3

账户利息以每日为基准以账户结单上显示的结余按本公司在一通网页不时公布的指定利率累算。

(i)

累算利息会在每个历月结束时(或按本公司可不时设定的其他时段)从账户入账(如由本公司向客户支付)或支账(如由客户向本公司支付)。

(ii)

如在计息期内客户或本公司因任何原因结束账户,累算利息会在结束账户当天从账户入账(如由本公司向客户支付)或支账(如由客户向本公司支付)。

7.

要求付款

7.1

于到期或应本公司要求下,客户须就其账户下的债项向本公司作出全部或部份偿付。

7.2

本公司有权将账户内非港元结算的欠款按本公司不时订定的当刻汇率兑换为港元。

8.

保障个人资料

8.1

客户应细阅、明白及接纳载于第五部份有关保障个人资料附注所载的条文。

8.2

本公司在已征询客户而客户并不反对的情况下,本公司亦可将客户的个人资料向第五部份所述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披露。

9.

一通集团的其他账户

9.1

根据适用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及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本公司可随时合并或综合全部或任何由客户于本公司或一通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所持有的账户(包括账户),或转拨或容许一通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自账户转拨任何资金或资产,以抵销任何该等账户所产生的债项。

10.

董事、雇员及认可人士

10.1

倘客户

(i)

为联交所或期交所参与者的董事或雇员或认可人士或证监会的持牌人或注册人,或作为账户的中介人或其他联系人士;或

(ii)

与一通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雇员或认可人士有关连,客户应立即知会本公司。

11.

免责声明/不可抗力事件

11.1

有关任何第三者的失职,本公司毋须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11.2

本公司以电子途径、非电子途径或账户批准的其他方式(透过邮寄除外)给予客户的全部通讯均视作客户于讯息发出时收到,客户有责任承担因任何该等传递失误所带来的所有后果。

11.3

本公司毋须就任何损失或直接或间接因任何政府干预、战争、罢工、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非本公司可合理控制的事件而未能进行客户的指示而负责。

12.

失责事件

12.1

下列任何事件均构成失责事件:

(i)

客户未能应本公司不时的要求提供足够的资金或抵押品或保证金(视情况而定),以支付在任何交易或账户的到期款项;

(ii)

客户身亡、无力偿债或清盘、入禀破产或清盘申请,又或展开其他针对客户类似的法律程序起诉;

(iii)

因扣押入息令向客户账户扣除款项;

(iv)

客户未能适当履行或遵守本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款;

(v)

本公司全权酌情认为客户的资产或财务状况或抵押品(倘适用)的价值出现逆转;

(vi)

将予终止的账户或客户反对本公司更改

(1) 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款;或

(2) 账户操作;

(vii)

客户未能履行任何责任。

12.2

倘出现失责事件,本公司将(在不损害本公司对客户的权利或补救方式下)有权:

(i)

取消所有执行的指示;

(ii)

取消本公司作出的所有承诺;

(iii)

以任何方法清算所有账户或平仓;

(iv)

终结账户;

(v)

根据账户拨付或申请或实现或接管贷方余额或资产或抵押品(视情况而定),以抵销及履行任何责任;

(vi)

收取由本公司不时厘定的违约利息及/或手续费用。

13.

赔偿保证

13.1

客户应就任何损失、经费、损毁、索偿、债务、开支或可能因客户在账户下的任何行为或事宜而产生的要求在提出要求时补偿予本公司、行政人员、雇员及代理人。

14.

取消指令/终止

14.1

倘出现失责事件或客户未能履行其责任或达至要求,本公司有绝对酌情权拒绝进行任何指示。本公司亦有绝对酌情权按照本条款终止账户而毋需给予理由。

14.2

账户可由本公司或客户以书面通知方式终结,惟账户仅于本公司接纳客户的书面通知后方予被视作终结;而该项终结亦不得使本公司因客户账户中结欠的任何债项余额及所附累计利息而蒙受任何损失或须代作补偿。

14.3

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可先给予客户通知而不时修订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款。倘客户并不接纳该修订,其将有权按照本条款终结账户。

15.

转让

15.1

除非事前获一通投资者书面同意,客户不能转让客户的任何权利、权益或义务。

15.2

除本合约准许外,客户承诺在未得一通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下,不得为账户中的证券或资产设定任何押记,抵押或产权负担,亦不可委托他人管理其账户。

15.3

除非受有关监管规则所限,一通投资者可在无须得到客户的同意下有权将其在本合约的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或履行责任的义务)转让或转授予任何人士、机构或公司。

15.4

本合约对客户及一通投资者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准许转让人及代表人(视情况而定)具有约束力及让其得到本合约的利益提供保障。

16.

一般事项

16.1

即使任何法院或监管机构认为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文将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惟此将不会影响其余条款及条件的有效性。

16.2

单数词汇亦兼具众数字汇涵义,反之亦然。

16.3

所述的一种性别即涵盖所有性别,而用于称谓一个主体的词汇乃包括个人、公司、独资经营者、合资经营者、集团及企业,反之亦然。

16.4

倘若客户多于一方:

(i)

有关各方须共同及个别承担账户的责任;

(ii)

本条款所提及的客户因应内文需要是指客户的任何或每一方;

(iii)

客户的任何一方向一通投资者提出的指示对整体客户皆为有效及具约束力;

(iv)

除非客户的每一方向一通投资者另行书面指示,倘若客户的任何一方过世,账户的所有利益皆为其余各方客户所拥有。过世一方的遗产须对于过世前已引起或存在于账户的债务负上责任。当知道客户的任何一方过世,其余客户须立即书面通知一通投资者。

16.5

按条款及条件所适用的账户表格经客户签署后,条款及条件的条文即取代所有之前本公司与客户就账户所订立的协议及安排(如有)。

16.6

本合约包括风险披露声明已根据客户选择的语言(中文或英文)提供。条款及条件的中文及英文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17.

受权人

17.1

本公司可全权作为客户的真正及合法的受权人,以采取任何行动及签订任何文书以完成账户或任何指示的目标。


第三部份

各账户所适用附加的条款

附表A

现金账户/保证金账户的附加条款

1.

引言

1.1

本附件对一般条款作出补充,并适用于所有现金及保证金账户。

2.

交易

2.1

如指示涉及沽空(据此执行指示须受当时生效的交易政策所规限),客户应向一通投资者作出知会。

2.2

如客户身为某公司的关连人士(按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所界定)而指示买卖该公司证券,客户应向一通投资者作出知会。

2.3

客户必须签署妥当创业板声明后,方可买卖创业板证券。

2.4

客户就其已进行或将予进行的任何碎股交易确认及同意:

(i)

客户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执行或全部未能执行;

(ii)

如沽出证券的客户无法交付此等证券,本公司有权为客户就此项已进行的销售在市场购入相关的证券(以当时市价),以完成相关交易的结算。客户须承担此项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亏损;及

(iii)

倘若购买任何证券的客户无法存入所需的结算款项,本公司有权出售其账户内任何及所有证券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经扣除结算交易所有费用后的出售所得款项。

3.

证券抵押证券及其他资产

3.1

现金账户内的证券若为在联交所上市或交易的证券或为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该等证券或权益须存放于一通投资者或其联系实体在一认可财务机构,证监会核准的保管人或另一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开立及维持并指定为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的独立账户作稳妥保管,账户是或以有关客户或一通投资者的联系实体名称登记。

3.2

一通投资者会将代客户收取证券所产生的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在扣除一通投资者不时订定的收费/手续费后存入现金账户。

3.3

若一通投资者须向客户交付或交还任何证券,一通投资者只须将与有关证券属同一类别及其相同面值的证券交付或交还予客户便可(但受有关证券的相关公司作出的任何股本重组所限除外)。

3.4

一通投资者有权将现金账户内所有证券资产或财产持作持续性抵押,作为客户就任何交易所产生的债项及/或履行责任的担保。一通投资者亦有权分配或出售全部或部份证券或现金账户下持有的资产以清还任何债务。

3.5

一通投资者或其代理人(不一定有责任)可以按客户的指示行使附加于证券的投票权。

4.

信托资金的利息收入

4.1

除非一通投资者对客户另作通知,否则一通投资者有权保留任何在信托账户或客户在一通投资者维持的任何现金账户内累积的所有利息。任何利息的利率及细则将由一通投资者不时决定。

5.

沪股通及深股通

5.1

上海或深圳A股不容许回转交易。

5.2

设有前端监控:如客户拟于个别交易日出售上海或深圳A股,须于该交易日开市前将股份转移至本公司的相应中央结算系统户口。

5.3

所有上海A股交易必须在上交所进行,所有深圳A股交易必须在深交所进行;上海或深圳A股不设场外交易或非自动对盘交易。

5.4

上海或深圳A股不得进行无备兑卖空活动。

5.5

实施境外持股量限制(包括强制出售安排):本公司有权于接获联 交所的强制出售通知时强制出售客户股份。

5.6

客户应完全了解并遵守内地有关短线交易利润及披露责任的法规。

5.7

本公司有权于紧急情况(如香港悬挂八号台风讯号)下取消客户订 单。

5.8

在紧急情况(例如联交所失去与上交所或深交所的所有联络渠道等)下,本公司或未能发出客户的取消买卖盘指令;在该等情况下,如订单经已配对及执行,客户须承担交收责任。

5.9

客户须遵守上交所及深交所规则及中国内地有关沪股通及深股通交易的适用法律。

5.10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转发客户身份数据,联交所可能继而转发予上交 所或深交所以作监察及调查之用。

5.11

倘客户有违反上交所或深交所规则、或上交所或深交所的上市规则或上交所或深交所规则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责任的情况,上交所或深交所有权进行调查,并可能透过联交所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及材料协助调查。

5.12

联交所或会应上交所或深交所要求,要求本公司拒绝处理客户订单。

5.13

客户须接纳沪股通及深股通所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禁限、对违反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或深交所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及规例负责或承担法律责任。

5.14

上交所或深交所或会要求联交所要求本公司向客户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以及不向客户提供沪股通或深股通交易服务。

5.15

本公司、客户或任何第三方若因为沪股通或深股通交易或中证通而直接或 间接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港交所、联交所、联交所子公司、上交所、上交所子公司、深交所及深交所子公司以及其各自的董事、雇员及代理人概不负责。

附表B

期货账户的附加条款

1.

引言

1.1

本附表对一般条款作出补充并适用于期货账户。

2.

交易

2.1

如客户未能交付足够期货,一通投资者可借入就该项交付而言必要的期货,客户须作出赔偿保证及在被要求下,使一通投资者免受任何损失或免一通投资者可能付出或被要求支付的款项。

2.2

如一通投资者被暂停或撤销作为交易所参与者的权利,结算所可进行一切必要的事项,以便将一通投资者代表客户持有的任何未平仓合约及在一通投资者的商品账户列作进账的任何款项及资产转调到另一名期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

2.3

一通投资者须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有关产品的规格及章程或其他要约文件及交易政策以供客户参阅。

2.4

一通投资者收取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结算所)就商品账户的所有款项、核准债务证券及其他资产将由一通投资者以受托人名义持有,并与其本身的资产分开。由一通投资者持有的该等资产于破产或清盘时不应构成其资产的一部份,并须于委任临时清盘人、清盘人或拥有类似职能的人员以接管一通投资者全部或任何部份业务或资产后,随即归还予客户。

2.5

一通投资者有权按监管规则订明的方式动用客户支付或存放于一通投资者的任何款项或核准债务证券或核准证券或其他资产。尤为重要者,一通投资者可动用该等款项或核准债务证券或核准证券或其他资产以履行一通投资者对任何人士的责任,惟有关责任必须与其代表客户交易期货/期权业务有关或相连。

2.6

就一通投资者代表客户在结算所维持的账户,一通投资者与结算所的关系乃作为主事人,因此,该账户不会存在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托或其他衡平法权益。任何透过一通投资者支付或存放于结算所的款项或核准债务证券或核准证券及其他资产均因此不存在任何信托性质。

2.7

一通投资者受期交所规则约束。该规则准许期交所在其认为客户正在累积持仓量而此举正在或可能会对任何市场或多个市场(视情况而定)的公平及有秩序运作构成不良影响下,采取措施限制持仓数量或要求代表客户将合约平仓。

2.8

期交所及证监会可能要求一通投资者透露客户的姓名、受益人身份及其他有关客户的资料。当一通投资者要求客户遵守该项要求时,客户应向一通投资者提供所要求的数据。

3.

孖展

3.1

客户须按一通投资者不时全权作出的规定维持期货账户有充足的保证金。

3.2

一通投资者有权要求高于期交所和证监会及/或任何有关管治机构规定的保证金或变价调整或利率现金调整。根据监管规则,如客户未能妥善处理任何追补保证金的通知或要求,一通投资者或须向期交所汇报所有有关的未平仓合约的详情。

4.

一般事项

4.1

条款及条件以及交易政策下的任何条文的实行将不会引致客户任何权利或一通投资者在香港法例下的责任失去、剔除或受到限制。

4.2

一通投资者有权保留任何信托账户或客户在一通投资者为期货账户维持的任何账户内的所有应付利息,除非一通投资者就其不时决定的不同利率及细则通知客户。

附表C

保证金账户的其它条款

1.

引言

1.1

本附表对保证金账户标准条款作出补充。

2.

授权一通投资者

2.1

客户授权一通投资者代表客户并全权进行以下有关保证金账户的行动及事宜:

(i)

不论为清偿任何欠款而达成任何对销或因一通投资者认为适当的其他理由而将款项存入或转入或转出保证金账户;

(ii)

自保证金账户内提取其任何信贷余额(包括抵押品)以偿还任何债务;

(iii)

向一通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要求并收取任何有关在该公司开立的账户的所有数据。

2.2

一通投资者拥有全权代表客户进行以下有关保证金账户的行动及事宜,该等权力将于账户表格签妥的日起计十二个月内有效,惟须受当时的适用法例所规限:

(i)

提取或持有抵押品及将抵押品全部或部份抵押、质押、处置及变现;

(ii)

将其任何抵押品存入一家认可财务机构或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作为向一通投资者提供财务垫支的抵押品;

(iii)

按一通投资者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将任何抵押品转至或借出予一通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

该项权力将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直至客户就其退户在不少于五个营业日向一通投资者递交书面通知,惟若保证金账户尚有任何欠债则该通知将不会生效。如一通投资者就该项权力被客户撤销不允予延续,一通投资者可全权按较高的息率收取保证金账户保证金利息或停止提供客户证券保证金融资。

3.

抵押品

3.1

客户应按一通投资者不时的规定支付一通投资者及/或确保任何时间均存有充足抵押品,以便取得保证金信贷。一通投资者同意向客户提供信用限额或按抵押品市值的不时议定的百份率的保证金信贷。

3.2

除保证金账户下订明外,抵押品不得负有任何产权负担,客户依法有权就此等已订明的产权负担向一通投资者作出担保。

3.3

除一通投资者给予书面同意外,客户不得就任何抵押品加设任何形式的产权负担或以此作为担保(保证金账户下订明者例外)。

3.4

保证金账户下的抵押品会以一通投资者、一通投资者的代理人、一通投资者的往来银行或任何其他提供托管服务或证券保证金融资的机构的名义登记或寄存于该等人士或机构。

3.5

一通投资者会将其代客户收取抵押品所产生的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存入保证金账户以作为抵押品。

3.6

一通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可有全权行使附于抵押品的投票权及香港受托人条例第11(4)节及(5)节赋予受托人的所有权力。

3.7

就一通投资者予客户作任何交还抵押品任何部份而言,一通投资者只须将与抵押品属同一类别及其相关面值(视乎与抵押品有关的公司的任何股本重组而定)交还予客户。

3.8

一通投资者有权将保证金账户内所有抵押品持作一项持续性保证,作为客户就任何交易所产生的付款及/或责任得到履行的担保。一通投资者亦有权出售全部或部份抵押品或保证金账户下持有的资产以清还任何债务。

4.

对抵押品的执行权力

4.1

当保证金账户内任何数额到期或要求支付时,一通投资者可毋须预先通知客户或取得客户同意下有绝对酌情权去出售或处理抵押品的任何部份、及/或买回任何的证券空仓。倘出售上述抵押品及/或补回空仓后出现任何不足之数,客户须按要求向一通投资者补偿该不足之数。

4.1A

追收保证金通知书:

(i)

当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水平低于本公司不时规定的水平时,本公司有权向该账户的客户发出追收保证金通知书;

(ii)

客户收到追收保证金通知书时,必须在该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限内提升户口净额至要求的保证金水平,否则,一通投资者有有绝对酌情权去出售或处理抵押品的任何部份。

4.2

处理抵押品所得款项将按下列次序使用:

(i)

支付转让抵押品任何部份或为达致其完整所有权而产生的所有经费、收费、法律及其他费用及开支包括印花税、佣金及经纪费;

(ii)

支付当时到期的应付利息;

(iii)

支付保证金账户下到期的款项(利息除外);

(iv)

支付客户结欠一通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全部或部份款项;及

(v)

余额(如有)将支付客户或其买卖指令。

4.3

一通投资者或会寻求其认为适合的其他办法和在不影响本条款及条件所产生的抵押下取得付款或确保履行条款与条件。

4.4

一通投资者有权免除关于客户对一通投资者的负债或抵押品关连的任何文书的拒付、拒付通知及不兑现通知(不论是在开始、到期、提前到期或其他时间发生),以及任何其他通知及要求(不论是否关于该等工具)。

4.5

一通投资者就行使本条款所载的任何权利时出现的任何延后或失误或延迟不应被视为该项权利已予豁免。而尽管该项权利下任何权利被单独或部份行使,日后仍可行使该项权利。

4.6

客户须按要求向一通投资者支付或偿还一通投资者所有经费、收费及开支,并应实时支付。该等经费、收费及开支是就执行或保存一通投资者在保证金账户下的任何权利而产生,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及一通投资者以赔偿保证方式产生的追收费用。

5.

利息

5.1

一通投资者可于保证金账户按结单所显示的欠款结余以标准条款第6.3款所述的方式每天收取利息。除非本公司另行指定,否则保证金账户内的存款结余不会累算利息。

5.2

如本条款所载的收取利息安排有何改变或修订,一通投资者须知会客户。所列出的安排应视为已获客户接受并对客户具约束力,直至接获客户的书面反对。

5.3

一通投资者有权保留任何信托账户或客户在一通投资者就保证金账户维持的任何账户内的所有应付利息,除非一通投资者就其不时决定的不同利率及细则通知客户。

附表D

实时报价服务的条款

1.

引言

1.1

本附表对实时报价服务条款作出补充。

2.

服务收费

2.1

一通投资者客户若申请实时报价服务,须预先缴付有关服务收费,服务收费会直接从客户户口扣除。

2.2

客户缴付有关服务收费后,实时报价服务立即生效,有效期最短为一个月。

2.3

客户若于实时报价服务有效期内取消户口,实时报价服务将会同时中止。

2.4

客户可随时取消实时报价服务;任何提前中止实时报价服务的情况,已缴付的服务收费不会获得发还。

3.

确认有关细则

3.1

认购客户查索实时报价服务所提供的数据或登记使用实时报价服务时,即视为已经接受本附表内的使用细则。港交所及一通投资者保留绝对权利,可随时全权酌情修改、修订或增订有关细则而毋须先通知认购客户。认购客户若不愿接受本附表内的细则约束,则概不得使用实时报价服务。

4.

授权用户

4.1

认购客户同意不向任何其他人士提供也不让其知悉认购客户的用户名称或登入密码而使其能够登入并擅自使用本服务。只有认购客户是唯一获授权透过用户号码及登入密码而使用本服务的用户。

4.2

在未得一通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认购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出售、出版、广播、公布、传递信息内容,亦不得透过任何媒介复制部份或全部信息内容。

5.

改动权

5.1

港交所及一通投资者保留权利,可随时在给予或不给予通知的情况下更改又或暂时中止或永久中止本服务(或其中任何部份)。一通投资者保留随时更改服务费用及修订本协议的条款的权利。

6.

免责声明

6.1

港交所及一通投资者竭力确保所提供的数据准确可靠,但不保证该等数据的准确性,亦不对任何因资料不确或遗漏所引致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是侵权行为责任或其他责任)。港交所及一通投资者亦竭力确保及时提供本服务,但不保证本服务的及时程度。

附表E

期货期权追收按金及强制平仓的条款

1.

引言

1.1

本附表对期货期权追收按金及强制平仓条款作出补充。

2.

追收按金

2.1

当期货及/或期权户口的净额低于该户口未平仓合约的维持按金(基本按金的80%)时,一通投资者有权向该户口的客户发出追收按金通知书。

2.2

客户收到追收按金通知书时,必须在该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限内提升户口净额至未平仓合约的基本按金水平,否则,一通投资者有权对客户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平仓。

3.

强制平仓

3.1

当期货及/或期权户口的净额低于该户口未平仓合约的基本按金的60%时,不论追收按金通知书发出与否,一通投资者有权对客户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平仓。若追收按金通知书经已发出,平仓会强制执行直到户口净额提升至未平仓合约的基本按金水平或户口内的合约已经全部平仓。

3.2

若追收按金通知书经已在上一个交易日发出,当期货及/或期权户口的净额在上午交易时段低于该户口未平仓合约的基本按金的70%、或在下午交易时段低于该户口未平仓合约的基本按金时,一通投资者有权对客户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平仓,平仓会强制执行直到户口净额提升至未平仓合约的基本按金水平或户口内的合约已全部平仓。

3.3

若追收按金通知书经已在正常交易时段发出,当期货及/或期权户口的净额在收市后期货交易时段低于基本按金的某一由一通投资者不时修定的百分比时,一通投资者有权对客户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平仓,平仓会强制执行直到户口净额提升至未平仓合约的基本按金水平或户口内的合约已于收市后期货交易时段全部平仓。


第四部份

各账户的风险披露声明

附表A

现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下证券的风险披露声明

1.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2.

按照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客户在买卖该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先咨询一通投资者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客户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并非以联交所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3.

于一通碎股交易系统交易的风险
客户必须了解碎股交易的性质、交易设施及客户可承担的风险程度,才可利用本公司的碎股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此外,由于在一通碎股交易系统交易的流通性相对联交所正规市场为低,可能导致个别证券的买卖差价较正常阔。在一通碎股交易系统交易的证券价格,亦可能与证券在联交所在正规市场时间交易的价格出现差距。一通碎股交易系统显示的证券价格可能无法反映相同证券于其他同时运作的自动化交易系统交易的价格。因此,客户务须根据本身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及其他相关情况,仔细考虑此等交易是否适合客户,如有疑问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4.

于一通场外交易系统交易的风险

4.1

客户必须了解场外交易的性质、交易设施及客户可承担的风险程度,才可利用本公司的场外交易设施进行交易。客户在一通场外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须承担信贷、结算及相关场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在联交所上市前的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手风险。本公司并不保证相关证券的结算,客户须承担客户及/或客户的交易对手无法结算所招致的任何亏损或开支。

4.2

如个别证券其后无法在联交所上市,在一通场外交易系统执行的交易可能会取消或成为无效。此外,由于在一通场外交易系统交易的流通性相对联交所正规市场时间为低,客户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执行或全部未能执行。此外,在一通场外交易系统交易的波幅亦可能较联交所正规市场时间为高。在一通场外交易系统交易的流通性较低及波幅较高,可能导致个别证券种类的买卖差价较正常阔。

4.3

在一通场外交易系统交易的证券价格,亦可能与证券在联交所上市后在正规市场时间交易的开市或交易价格出现重大差距。一通场外交易系统显示的证券价格可能无法反映相同证券于其他同时运作的自动化交易系统交易的价格。发行人发表的新闻公告可能会影响证券在正规市场时间后的价格。同样地,重要财务数据通常会在正规市场时间以外发表。此等公告可能会在一通场外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期间发放,并会导致个别证券种类的价格被夸大及产生不能持续的影响。

4.4

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不受联交所监管,除非相关交易于证券在联交所上市后正式记录于联交所的交易系统,否则不获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4.5

客户务须根据本身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及其他相关情况,仔细考虑此等交易是否适合,如有疑问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附表AA

现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下衍生产品的风险披露声明

1.

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衍生权证、牛熊证及一些投资于旨在模拟指数、股票或商品价格表现的衍生工具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客户在进行交易前,必须先了解衍生产品合约性质(及合约关系)以及其中所涉及的风险。衍生产品买卖并非适合每位投资者,客户宜因应本身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政资源及其他相关条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参与买卖。

2.

倘若衍生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该衍生产品的责任,投资者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投资者须特别留意衍生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

3.

非抵押衍生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其发行商破产,投资者可以损失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属非抵押,投资者须细阅衍生产品的上市文件。

4.

衍生产品如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均是杠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变。投资者须留意衍生产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

5.

衍生产品设有到期日,到期后的产品有可能一文不值。投资者须留意衍生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本身交易策略。

6.

衍生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7.

若投资者所买卖的衍生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衍生产品的价格。

8.

联交所规定衍生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该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投资者有机会不能进行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来为止。

9.

假若其他情况不变,衍生权证愈接近到期日,价值会愈低,因此不能视为长线投资。

10.

衍生权证的价格可随相关资产价格的引伸波幅而升跌,投资者须注意相关资产的波幅。

11.

投资者买卖牛熊证,须留意牛熊证可以即日「取消」或强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证的相关资产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强制收回价/水平,牛熊证会立即停止买卖。届时,投资者只能收回已停止买卖的牛熊证由产品发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计算出来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可以是零)。

12.

牛熊证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随牛熊证接近到期日而逐渐减少。牛熊证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证被收回,投资者即损失牛熊证全部有效期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计算程序载于牛熊证的上市文件。

附表B

现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下创业板证券的风险披露声明

1.

创业板证券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证券可能非常波动及流通性很低。

2.

客户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

3.

现时有关创业板证券的数据只可以在联交所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

4.

假如客户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的证券所涉风险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附表C

期货账户的风险披露声明及免责声明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任何适用的法律条文规限下,一通投资者或会采取与客户就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发出的买卖指令相反的仓盘(无论其为本身账户或代其他客户),只要有关交易按任何适用规则及规例在或经期交所的设施或任何其他相关交易所具竞争力地执行即可。

期货及期权风险披露声明

1.

期货及期权交易的风险

1.1

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的亏蚀风险可以极大。在若干情况下,客户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即使客户设定了备用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等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客户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客户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客户仍然要对客户的账户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短欠数额负责。因此,客户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以及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客户。如果客户买卖期权,便应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以及客户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2.

期货及期权合约的条款及细则

2.1

客户应向本公司查询所买卖的有关期货或期权合约的条款及细则,以及有关责任(例如在什么情况下客户或会有责任就期货合约的相关资产进行交收,或就期权而言,期权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时间限制)。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或会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约的细则(包括期权行使价),以反映合约的相关资产的变化。

3.

停市或限制买卖与定价关系

3.1

市场情况(如无流通量)及/或某些市场规例的运作(如由于价格限制或「停板」造成任何合约或合约月暂停交易)可令客户难以或不能执行交易或平仓/冲销持仓量。如果客户已沽出期权,则可能增加亏蚀的风险。而且,有关权益与期货以及有关权益与期权之间可能不存在正常的定价关系。例如,当有关期权之期货合约受价格限制而该期权本身却不受限制时,往往会发生此情况。有关权益缺乏参考价格亦可令人难以判断其「公平」之价值。

4.

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4.1

如果客户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他财产,客户应了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客户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5.

佣金及其他收费

5.1

在开始交易之前,客户先要清楚了解客户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客户可获得的净利润(如有)或增加客户的亏损。

6.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6.1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客户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客户应先行查明有关客户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客户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客户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客户应先向本公司查询客户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7.

货币风险

7.1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客户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8.

交易设施

8.1

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机组成系统来进行交易指示传递、执 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然而,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会暂时中断或失灵,而客户就此所能获得的赔偿或会受制于系统供货商、市场、结算公司及/或参与者商号就其所承担的责任所施加的限制。由于这些责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户应向本公司查询这方面的详情。

9.

电子交易

9.1

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客户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客户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10.

场外交易

10.1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及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本公司获准进行场外交易。本公司可能是客户所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松,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客户在进行该等交易前,应先了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期货

11.

杠杆效应

11.1

期货交易的风险非常高。由于期货的开仓保证金的金额较期货合约本身的价值相对为低,因而能在期货交易中发挥杠杆作用。市场轻微的波动也会对你投入或将需要投入的资金造成大比例的影响。所以,对你来说,这种杠杆作用可说是利弊参半。因此你可能会损失全部开仓保证金及为维持本身的仓盘而向有关商号存入的额外金额。若果市况不利你所持仓盘或保证金水平提高,你会遭追收保证金,须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资金以维持本身仓盘。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时间内缴付额外的资金,你可能会被迫在亏蚀情况下平仓,而所有因此出现的短欠数额一概由你承担。

12.

减低风险交易指示或投资策略

12.1

即使客户采用某些旨在默认亏损限额的交易指示(如“止蚀”或“止蚀限价”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为市况可以令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至于运用不同持仓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马鞍式”等组合,所承担的风险也可能与持有最基本的“长”仓或“短”仓同样的高。

期权

13.

不同风险程度

13.1

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高。投资者不论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了解其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你应计入期权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后计算出期权价值必须增加多少才能获利。

13.2

购入期权的投资者可选择抵销或行使期权或任由期权到期。如果期权持有人选择行使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相关的资产。若购入的是期货合约的期权,期权持有人将获得期货仓盘,并附带相关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如所购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已无任何价值,你将损失所有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期权金及交易费用。假如你拟购入极价外期权,应注意你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微。

13.3

出售(“沽出”或“卖出”)期权承受的风险一般较买入期权高得多。卖方虽然能获得定额期权金,但亦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期权金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额外保证金来补仓。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会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方行使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关资产。若卖方的是期货合约的期权,则期权卖方将获得期货合约仓盘及附带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资产或期货合约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的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

13.4

某些国家的交易所允许期权买方延迟支付期权金,令买方支付保证金费用的责任不超过期权金。尽管如此,买方最终仍须承受损失期权金及交易费用的风险。在期权被行使又或到期时,买方有需要支付当时尚未缴付的期权金。

免责声明

14.

股份指数期货及期权

恒指服务有限公司(「恒指服务」)现时刊印、编制及计算多项股市指数,及可在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恒生数据」)不时要求下,刊印、编制及计算该等额外股市指数(合称「恒生指数」)。恒生指数各自的标记、名称及编制及计算方法为恒生数据的独家财产及专利品。恒指服务经已以许可证的形式,允许期交所使用恒生指数及恒生指数四类分类指数、恒生中资企业指数及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纯粹分别用作设立、推广及买卖以该等指数为基准的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以及可不时允许期交所相应使用任何其他恒生指数用作以该等其他恒生指数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合称「合约」)的基准。编制及计算任何恒生指数的程序及基准及任何有关公式或各项公式、成份股及系数可在无须通知的情况下由恒指服务不时作出变动或更改,而期交所可不时要求期交所可能指定的该等合约的买卖及结算参考一项或多项将会计算的替代指数进行。期交所或恒生数据或恒指服务概无就恒生指数或任何恒生指数及其编制及计算或其任何有关资料的正确性或完整性而给予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亦无就有关恒生指数或任何恒生指数给予或暗示任何该等保证或声明或任何类型的担保。此外,期交所、恒生数据或恒指服务亦不会就有关合约或任何合约及/或买卖合约而使用恒生指数或任何恒生指数,或恒指服务编制及计算恒生指数或任何恒生指数的任何不正确、遗漏、错误、出错、延误、中断、暂停、变动或不(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疏忽所引致的事宜)或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买卖合约或任何合约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本免责声明所述所产生的事宜向期交所及/或恒生数据及/或恒指服务提出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买卖合约的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了本免责声明,并不会对期交所、恒生数据及/或恒指服务作出任何依赖。

15.

期交所免责声明

作为在期交所买卖合约基准的股份指数及其他专利产品可由期交所不时发展。编制及计算各期交所指数的程序属及将属期交所的独家财产及专利品。编制及计算期交所指数的程序及基准可在毋须通知的情况下由期交所随时作出变动或更改,而期交所亦可随时要求以期交所可能指定的任何期交所指数为基准的该等期货或期权合约在买卖及结算时参考一项将会计算的替代指数。期交所概无就任何期交所指数或其编制及计算或其任何有关资料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而向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亦无就与任何期交所指数相关的任何事宜作出或暗示任何该等保证或声明或任何类型的担保。此外,期交所亦不会就任何期交所指数的使用或期交所或其委任以编制及计算任何期交所指数的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在编制及计算任何期交所指数时出现的任何不确、遗漏、错误、出错、延误、中断、暂停、变动或不足(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所引致的事宜)或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因买卖以任何期交所指数为基准的期货及期权合约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与本免责声明所述有关或因而产生的事宜向期交所提出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参与买卖以任何期交所指数为基准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的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了本免责声明,并不会就该等交易而对期交所作出任何依赖。

附表D

保证金账户下的其他风险披露声明

1.

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客户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客户存放于一通投资者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买卖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指示无法执行。客户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客户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客户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其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户将要为其账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客户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

2.

向一通投资者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某份证券借贷协议书使用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为用以履行及清偿其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3.

假如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是由一通投资者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客户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客户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 个月。若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4.

此外,假如一通投资者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14 日向客户发出有关授权将被视为已续期的提示,而客户对于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以此方式将该授权延续不表示反对,则客户的授权将会在没有客户的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5.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客户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然而,一通投资者可能需要授权书,以便例如向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准将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一通投资者应向客户阐释将为何种目的而用户许可证书。

6.

倘若客户签署授权书,而其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将对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权或作出押记。虽然一通投资者根据该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须对客户负责,但一通投资者的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客户损失其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7.

大多数持牌人或注册人均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账户。假如客户毋需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账户。

附表E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披露声明

一通投资者或一通集团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附表F

投资基金风险披露声明

1.

个别投资基金乃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结构性产品。客户不应投资于任何投资基金,除非中介人于销售该投资基金时已向客户评估考虑客户的财务情况、投资经验及目标后,该投资基金是适合的。如果有疑问,客户应该咨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2.

投资基金并不保证达至其投资目标。投资基金的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可能变成毫无价值。因此,客户可能不会从投资于投资基金中收到任何回报。过往表现数据并非未来表现的指标。

3.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客户应详细阅读有关投资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特别是风险有关部分,并确保完全理解有关的投资基金的性质和投资在有关的投资基金的所有相关的风险,及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客户应根据自己的有关情况仔细考虑投资在有关的投资基金是否适合。

4.

个别投资基金可能会运用衍生工具以达致其投资目标,这可能导致投资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幅率因而增加,或投资基金承担大于衍生工具成本的损失的风险。

5.

投资基金的回报以其基本货币计算,汇率变动或会侵蚀投资得益或扩大投资损失。

6.

个别投资基金或会投资于新兴市场。投资于该等市场或须承担较投资于已发展市场为高的波幅。客户应阅读有关销售文件,尤其任何有关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因素。

7.

个别投资基金或会投资于股票。股票价格每日波动及可能受到不同因素所影响,例如:政治、经济、公司盈利报告等。投资基金若投资于有关国际股票指数之衍生工具,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会远大于一个对国际股票直接投资。

8.

在投资于任何投资基金前,客户应详细考虑根据客户的注册成立国家、或客户的公民身份、居住地或户籍的国家有可能与购买、销售、认购、持有、转换或出售投资基金内股份有关的法律下,客户可能要面对的(a)可能的税务后果,(b)法律规定,以及(c)任何外汇管制规定。

9.

资本保证/资本保值的投资基金只于到期日提供资本保证/保值。因此,在有关到期日前发生之赎回价格可能与资本保证/保值之价值大大不同。

10.

每项投资基金的信息及内容均源自或代表有关的投资基金及/或其基金经理所编制和发布。个别此类信息及内容获豁免而不须经证监会预先审批,因此没有经过其审查。

附表G

债券账户的风险披露声明

投资于债券涉及重大风险。客户应就本身的风险取向、财政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及投资期限,自行独立审核债券投资是否适合自己,倘若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个别投资产品的性质及风险详情,客户务必小心参阅有关销售文件及/或条款概要。除非客户完全理解及愿意承担其相关风险,否则客户不应投资于此产品。倘若客户对此产品涉及的风险有任何疑问,客户应征询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1.

投资风险

债券价格可升可跌,亦可能会波动。债券甚至可能变成毫无价值。买卖债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甚至会造成损失。

2.

发债机构及/或担保人信用风险

债券的回报与发债机构及担保人(如适用)的信誉有关,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并非对发债机构及担保人(如适用)信用可靠程度的保证。若果发债机构或担保人出现违约,这可能导致客户损失全部的投资金额,包括本金金额。

3.

与储蓄或定期存款不同

3.1

债券为投资产品,不同于定期存款,且为无抵押及无担保(如没有担保人)。

3.2

债券并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3.3

债券并非保本。

3.4

投资于债券涉及一般银行存款没有的风险,并不应被视为一般储蓄或定期存款之代替品。

4.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债券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5.

利率风险

利率变化可能会对债券在到期日前的市场价格产生重要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客户于到期日前出售债券,而债券价格因利率变化而下跌,将导致客户造成损失。

6.

货币风险

6.1

对于以外币计值的债券,如果该货币相对于本土货币在持有期内贬值,以本土货币计算及结算时,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潜在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其可能带来的损失或会抵销(甚至超过)投资回报。

6.2

如果债券计值的外币并非完全可自由兑换,客户进行该货币兑换成其他货币有机会未能全部兑换或实时办理。

7.

年期风险

债券有指定投资期。债券的投资期越长,利率、汇率、市场环境和发债机构的财务及营运情况对债券在投资期内之价值的影响便越大。客户的实际回报(如有)可能远少于预期,甚至可能承受损失。

8.

流通性风险

债券旨在持有至到期日,可能没有活跃的二手市场报价。如客户于到期日前有意出售债券,可能难以甚至无法找到买家,或沽出价格亦可能远低于客户的投资金额。如客户于到期日前沽出债券,可能承受损失。

9.

新兴市场风险

于新兴市场进行投资涉及某些不会在较成熟经济体或证券市场出现的风险以及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与较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这些新兴市场可能缺乏社会、政治或经济的稳定性。相对于较成熟的市场,投资于此类市场需要承担较高的波动性。

10.

其他风险

投资于某只债券可能涉及本客户协议书未有提及的其他风险,详情请参阅每只债券的条款概要。


第五部份

有关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附注

1.

客户可能需要或在日后可能被要求不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客户的个人资料,而本公司在进行交易时,需要或可能收集其他数据(在本部份内,所有该等数据均称为「数据」)。

2.

获取在账户表格或其他文件上数据的要求应迫使客户填妥该等文件,而未能填妥该等文件可能导致本公司未能开设或持续使用账户,或未能透过账户作出指示。

3.

本公司可以未经客户同意下向下列人士提供从客户所获取的数据:

(i)

可能以其名义登记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任何代表人;

(ii)

向一通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或获传递资料的任何其他人士提供行政、数据处理、财务、计算机、电讯、付款或证券结算、财务、专业或其他服务的任何承办商、代理或服务供货商;

(iii)

代表或为客户与或拟与本公司进行交易的任何人士或该等人士的代表;

(iv)

任何承让人、受让人、参与人、分参与人、代表、继承人或获转让账户的人士;

(v)

适用于一通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的法例、规例或其他法规所规定的政府、监管或其他机构或机关。

4.

客户不时所提供的数据可用作下列目的:

(i)

令指示生效,及执行客户的其他指示;

(ii)

就账户提供服务,无论该等服务是否由或透过一通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提供;

(iii)

为客户进行信贷查询或调查及查明客户的身份、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及容许或协助任何其他人士进行上述事项;

(iv)

收取到期款项,向一通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执行抵押、押记权或其他权利及权益;

(v)

组成可能获传递数据的人士或一通集团的成员公司的部份记录;

(vi)

遵守可能规限一通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法定、监管或其他规定;及

(vii)

有关或附带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目的其他目的。

5.

客户可要求获取一份该等数据的副本或要求更改该等数据。任何该等要求可寄发予本公司的个人资料主任,地址为其营业办事处。本公司可就任何该等要求向客户收取费用。

6.

当本公司拟把客户数据用于直接促销,而本公司为该用途须获得客户同意。如客户同意(包括但不限于经书面或电子途径),一通投资者可将不时持有的客户姓名、联络数据、产品及其他服务组合数据、交易模式及行为及财务背景用于直接促销;以下为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用途:

(i)

财务、投资、投资教育、证券交易的相关服务及产品;

(ii)

优惠计划或合作品牌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iii)

本公司合作品牌伙伴提供之服务及产品;及

(iv)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活动。

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用途可能由本公司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i)

一通集团;

(ii)

第三者财务机构、教育机构、证券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iii)

第三者奖赏、优惠计划或合作品牌供货商;

(iv)

一通集团之合作品牌伙伴;及

(v)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如客户不希望本公司如上述使用其数据或将其数据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通知本公司行使其选择权拒絶促销。


如本客户协议书的中文版本及其内的条款和细则在解释上与英文版本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