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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条款乃适用于所有类别的账户,并对客户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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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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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条款及条件及交易政策适用于账户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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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倘条款及条件与交易政策下的条文互相出现任何抵触,概以前者的条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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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下列条文适用于各个以电子操作进行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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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客户及其授权而获本公司以书面形式批准的人士乃账户下电子服务的唯一获授权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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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客户不可试图篡改、修改、解编、倒序制造及以其他方法改动电子服务的任何部份,并不可试图在未获授权下接达电子服务的任何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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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i) | 电子或网上器材所附带的风险,包括因传送故障或失误或通讯挤拥或任何其他不受本公司控制或在其意料之外的原因,令指示的传送、接收或执行产生失误或延误,并可能包括在未执行已有效发出的修改或取消的有关指示时已执行原本或未经修改的指示。延误执行指示及/或所报价格有别于指示发出时的价位,该等风险将由客户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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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v) | 所有本公司或其他第三者于网上所报数据及数据只属参考性质,本公司不会就其准确性或客户对该等数据及数据依赖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及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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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倘客户开设综合账户,该账户乃代表其客户进行交易。而客户必须在其招揽的客户所在地区或在其执行有关交易的地区获注册或获持牌或获豁免注册或持牌为股票经纪,交易商或银行,而该等牌照须于账户仍然有效及可予执行期间任何时间均维持有效。客户须独自承担其操作综合账户于有关地区的合法性的责任并同意就操作此账户引致对本公司的任何行动、损失,收费及费用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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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客户及(视情况而定)其董事、行政人员、雇员或代理须对所有登入编码保持机密,其中包括密码或其他账户运作或使用所需的编码,透过该等登入编码于账户进行的所有发出指示及/或交易,客户须独自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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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倘载于账户表格内的数据有任何变动,客户须于该等变动后24小时内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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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本公司须把有关账户的资料保持机密。但一通投资者有权披露有关客户事务或账户内的机密资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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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联交所、证监会、期交所、结算所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以应其不时的要求或为遵守监管规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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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一通投资者内的任何成员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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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i) | 任何其他为操作或履行此合约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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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本公司向客户所发出的客户结单或记录,倘于结单或记录上所规定的时限内,本公司并无收到客户书面报告出现明显问题,即为最终定案文件并对客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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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如客户并非发出指示的最终负责人或享有承担户口商业/经济利益/风险的实益负责人,客户承诺在本公司或其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时并无论如何在两天内提供有关该等人士的身份,地址及其他的数据。此承诺在结束户口后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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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在本公司可不时修订或更改本客户协议书的条款及条件,并将该改动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有关改动于本公司发出通知书后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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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客户于账户表格内所提供的任何联络数据将被视为客户与本公司经授权及有效通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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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账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包括联交所上市的证券、创业板证券及试验计划的证券及本公司获授权作代理交易的本地或非本地证券)交易及沽空、期货及期权交易、证券借贷、碎股交易、证券保证金融资、证券上市前交易、月供计划、新股认购、债券认购、投资基金认购及赎回、实时报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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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本公司的服务收费及其他机构的收费详列于本公司的网页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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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客户已准确且完整地披露本公司就税务目的所要求有关客户身份的所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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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本公司承诺如果在投资户口开户表或客户协议内提供的数据(除客户本身的数据外)有任何重要的变更均会通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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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例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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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账户内的所有交易均须在遵守所有监管规则下进行,其中包括不时修订的联交所、证监会、期交所、结算所规则及规例以及香港法例。凡于香港以外执行的交易,可能须遵守其他司法管辖区监管机构的监管,因此客户可能须接受某些与本地规则明显不同程度及方式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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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此客户协议书的主要服务对象为香港居民。非香港居民须在使用该服务前确定其司法权的合法性并遵守相应的法例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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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如果在任何时间一通因任何外国法律及所签署或承担或惯常遵守的法规而认为因客户的状况需要向他人披露账户数据或记录、或从客户帐户抵缴或扣缴相关课税,一通有权及客户在此明示授权一通可作出披露及从一通应支付给客户的金额中扣除或扣缴相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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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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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除非本公司于成交单据或其他文据上显示本公司乃主事人,本公司则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代其执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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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客户可给予本公司而本公司亦可接受(但有绝对酌情权作决定会否接受)作为客户代理人的指示进行或处理有关证券买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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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在作出任何指示或进行任何交易时,客户须遵守及符合交易限额的规定,倘超出交易限额,本公司可能不会执行该指示及/或有权采取任何行动为有关未平仓交易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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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客户须就账户或任何指示或任何交易或其他因此产生的费用,偿付账户或支付佣金及所有适用的征费、印花税、银行费用、过户费、利息及其他必须开支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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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客户须就账户内所有过期欠款结余支付利息,有关息率及条款乃由本公司不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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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倘须就账户运作兑换货币,有关汇率乃由本公司参考外汇市场当时的汇率后全权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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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本公司有绝对权力要求就有关交易以有关货币作出任何初期及继后的存款,并按账户所采用的货币就交易的扣除或存款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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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客户须授权本公司接纳主要透过电子途径、或在本公司不时容许下透过非电子途径所作出的任何指示。然而,本公司有绝对权力因应情况规定以个别情况接受特定指示方式。客户亦须于本公司要求下,就所有本公司依赖其指示或通讯所导致本公司的一切损失作出全数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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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客户须接受传真或任何电子途径(如由客户提供)为与本公司的数据及文件通讯媒体。倘客户要求索取有关资料或文件的书面版本,须支付手续费,而该手续费会由本公司不时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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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 | 对于所有交易或指示,除非客户于所涉当日事先正式已向本公司作出反对意见,否则本公司在执行或指示当日透过电子途径或非电子途径向客户发出的所有确认、回复或其他通讯,均须被视为经授权、正确及正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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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 本公司有权将一个指示与本公司其他客户所作出的同类指示合并及/或将该指示分散以进行购买及/或沽售,惟该指示的执行价位不得差于以执行个别指示的方式进行。倘无足够证券或期货(视情况而定)供合并购买或沽售,则购买或沽售的实际证券或期货(视情况而定)数目将依次序分配予本公司所收到的各个别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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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 客户只可以在现金账户存款或提款,或经缴费灵在期货账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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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以非港元货币提款须受限于该货币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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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本公司有权在现金账户已结算资金及/或抵押品不足情况下拒绝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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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i) | 如果处理客户现金账户存款的金融机构向该笔存款收取费用,本公司可以向现金账户收取相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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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v) | 如果客户在现金账户存入支票,但该支票的发行金融机构未能兑现,该笔存款会被本公司取消,本公司并会收取退票处理费及调整账户相关的累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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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 | 客户须就其账户内所作的任何指示及/或活动,承担其所属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有关当局的任何税项、征费、税务报告及其他责任。本公司有权出售账户内任何资产以解决该类第三者所要求的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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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 本公司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指示给予其他经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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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 | 如指示涉及沽空,客户须在执行任何沽空前向本公司作出通知。指示须受不时修订的交易政策所规限。除非及直至客户事前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所有客户所发出的卖出指示均是「现」沽,即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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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拥有有关证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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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现时持有可行使及不附有条件的权力将有关证券转归于有关的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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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6 | 如客户于本公司及/或一通集团成员公司拥有多于一个户口,客户于指示买卖时须清晰指明指示适用的户口。如客户并无指明或对本公司来说并不明确指明,本公司可拒绝执行该指示或有绝对酌情权决定该指示适用于那个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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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7 | 本公司将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就已执行的交易或指示提供成交单据。该等单据将被视为具决定性及对客户具约束力,除非客户于该成交单据上所规定的时限内,对本公司作有效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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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8 | 客户同意本公司监察或记录所有由客户及所有获授权作出指示的人士以电子途径、非电子途径或其他方式作出的所有指示或通讯(包括客户的网络协议地址数据)。客户同意接纳该记录内容为具决定性及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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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 | 本公司有酌情权透过其本身,任何一通集团成员或其本身或其他一通集团成员的客户以当事人、包销商、投资经理、商人银行或商业银行、注册或持牌接受存款机构、经纪、交易商身份或以其他身份为客户买卖证券。客户同意本公司可透过其本身、任何一通集团成员或其客户为客户执行任何交易而无须每次事前向客户作出披露,唯其交易的价格及条款不可逊于可与其他独立第三者合理地执行的交易。本公司与一通集团成员无须对客户就此等交易所付出或收取任何利润、佣金或报酬作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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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 | 除本公司另有确定外,客户同意当本公司代客户进行买卖交易,客户将在到期交收日,就买入的证券,于交收所购买的证券或将买入的证券存入客户的账户时,向本公司付款,或就卖出的证券在收取款项时将已售的证券妥善交付予本公司。如客户未履行以上责任,本公司获授权转让或出售任何买入证券,或借入或购买任何已售的证券以应付客户据此的责任,客户并需负责任何因客户在到期交收日前未履行相应的责任而造成的亏损、成本、费用及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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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 | 如客户要求本公司认购于任何交易所新发行的证券,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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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授权本公司(或任何一通集团成员)代表客户作相应认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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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保证上述代表客户所作的申请为唯一为客户利益或客户为任何人士利益而作或意图作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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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i) | 保证客户或任何其他代表客户利益的人并没有作或意图作其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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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v) | 授权本公司(或任何一通集团成员)代表并在申请表上保证客户或任何其他代表利益的人没有作或意图作其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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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 | 授权本公司(或任何一通集团成员)披露本公司为客户作的申请是唯一为客户利益或客户任何人士利益而作或意图作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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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 | 确认上述的陈述、保证及披露将被本公司(或任何一通集团成员)用于认购申请,及被新股的发行人用来决定会否就客户利益分配证券予本公司(或任何联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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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i) | 确认由客户行使法定控制权及除交易证券外没有其他业务的非上市公司作的申请将被视作为客户利益作的申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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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ii) | 承诺,任何违反本段规定而产生或有关的任何及所有损失、损毁、索偿、负债、开支或费用,将向本公司(以其本身身份及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其人员、雇员及代理)给予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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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 客户就其已进行或将予进行的任何场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新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确认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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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本公司担任客户的代理,并不保证此等场外交易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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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现时持有可行使及不附有条件的权力将有关证券转归于有关的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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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i) | 如沽出证券的客户无法交付此等证券,本公司有权为客户就此项已进行的销售在市场购入相关的证券(以当时市价),以完成相关交易的结算。客户须承担此项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亏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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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v) | 在不影响上文所载的原则下,客户须自行承担亏损或开支,并就其及/或其交易对手无法结算所招致的任何亏损及开支向本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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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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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客户须按其独立判断及决定作出各个指示。本公司不会就本公司任何董事、行政人员、雇员或代理所提供的任何资料或建议承担任何责任,不论该等资料或建议是否由客户所要求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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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假如本公司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本公司经考虑客户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客户的。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户签署的文件及本公司可能要求阁下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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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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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倘客户因本公司的过失而蒙受金钱损失,其有效索偿将由有关监管规则下所成立的赔偿基金中偿付,惟须受该有关监管规则所定的金额上限及条款规限。因此,并无保证该等金钱损失可获赔偿基金悉数、部份或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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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回佣/佣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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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本公司有权要求、接受及保留任何因本公司执行买卖产生的回佣、经纪费、佣金、费用、利益、折扣及/或其他由任何人士提供的好处,作为本公司的得益。本公司亦可提供任何利益或好处予交易相关的任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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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于执行投资基金的认购/转换/赎回,客户明白及同意一通投资者直接向客户及/或投资基金提供者收取此服务的相关佣金(视乎个别基金可不时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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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账户利息以每日为基准以账户结单上显示的结余按本公司在一通网页不时公布的指定利率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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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累算利息会在每个历月结束时(或按本公司可不时设定的其他时段)从账户入账(如由本公司向客户支付)或支账(如由客户向本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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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如在计息期内客户或本公司因任何原因结束账户,累算利息会在结束账户当天从账户入账(如由本公司向客户支付)或支账(如由客户向本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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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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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于到期或应本公司要求下,客户须就其账户下的债项向本公司作出全部或部份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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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本公司有权将账户内非港元结算的欠款按本公司不时订定的当刻汇率兑换为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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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障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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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客户应细阅、明白及接纳载于第五部份有关保障个人资料附注所载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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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本公司在已征询客户而客户并不反对的情况下,本公司亦可将客户的个人资料向第五部份所述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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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通集团的其他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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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根据适用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及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本公司可随时合并或综合全部或任何由客户于本公司或一通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所持有的账户(包括账户),或转拨或容许一通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自账户转拨任何资金或资产,以抵销任何该等账户所产生的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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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董事、雇员及认可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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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倘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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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为联交所或期交所参与者的董事或雇员或认可人士或证监会的持牌人或注册人,或作为账户的中介人或其他联系人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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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与一通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雇员或认可人士有关连,客户应立即知会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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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免责声明/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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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有关任何第三者的失职,本公司毋须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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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本公司以电子途径、非电子途径或账户批准的其他方式(透过邮寄除外)给予客户的全部通讯均视作客户于讯息发出时收到,客户有责任承担因任何该等传递失误所带来的所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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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本公司毋须就任何损失或直接或间接因任何政府干预、战争、罢工、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非本公司可合理控制的事件而未能进行客户的指示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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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失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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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下列任何事件均构成失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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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客户未能应本公司不时的要求提供足够的资金或抵押品或保证金(视情况而定),以支付在任何交易或账户的到期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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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客户身亡、无力偿债或清盘、入禀破产或清盘申请,又或展开其他针对客户类似的法律程序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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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i) | 因扣押入息令向客户账户扣除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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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v) | 客户未能适当履行或遵守本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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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 | 本公司全权酌情认为客户的资产或财务状况或抵押品(倘适用)的价值出现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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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 | 将予终止的账户或客户反对本公司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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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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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账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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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i) | 客户未能履行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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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倘出现失责事件,本公司将(在不损害本公司对客户的权利或补救方式下)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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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取消所有执行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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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取消本公司作出的所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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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i) | 以任何方法清算所有账户或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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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v) | 终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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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 | 根据账户拨付或申请或实现或接管贷方余额或资产或抵押品(视情况而定),以抵销及履行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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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 | 收取由本公司不时厘定的违约利息及/或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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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赔偿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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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客户应就任何损失、经费、损毁、索偿、债务、开支或可能因客户在账户下的任何行为或事宜而产生的要求在提出要求时补偿予本公司、行政人员、雇员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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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取消指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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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倘出现失责事件或客户未能履行其责任或达至要求,本公司有绝对酌情权拒绝进行任何指示。本公司亦有绝对酌情权按照本条款终止账户而毋需给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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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账户可由本公司或客户以书面通知方式终结,惟账户仅于本公司接纳客户的书面通知后方予被视作终结;而该项终结亦不得使本公司因客户账户中结欠的任何债项余额及所附累计利息而蒙受任何损失或须代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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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 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可先给予客户通知而不时修订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款。倘客户并不接纳该修订,其将有权按照本条款终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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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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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 除非事前获一通投资者书面同意,客户不能转让客户的任何权利、权益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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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除本合约准许外,客户承诺在未得一通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下,不得为账户中的证券或资产设定任何押记,抵押或产权负担,亦不可委托他人管理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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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 除非受有关监管规则所限,一通投资者可在无须得到客户的同意下有权将其在本合约的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或履行责任的义务)转让或转授予任何人士、机构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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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 本合约对客户及一通投资者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准许转让人及代表人(视情况而定)具有约束力及让其得到本合约的利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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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一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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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即使任何法院或监管机构认为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文将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惟此将不会影响其余条款及条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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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单数词汇亦兼具众数字汇涵义,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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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 所述的一种性别即涵盖所有性别,而用于称谓一个主体的词汇乃包括个人、公司、独资经营者、合资经营者、集团及企业,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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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倘若客户多于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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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有关各方须共同及个别承担账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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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本条款所提及的客户因应内文需要是指客户的任何或每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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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i) | 客户的任何一方向一通投资者提出的指示对整体客户皆为有效及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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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v) | 除非客户的每一方向一通投资者另行书面指示,倘若客户的任何一方过世,账户的所有利益皆为其余各方客户所拥有。过世一方的遗产须对于过世前已引起或存在于账户的债务负上责任。当知道客户的任何一方过世,其余客户须立即书面通知一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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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 按条款及条件所适用的账户表格经客户签署后,条款及条件的条文即取代所有之前本公司与客户就账户所订立的协议及安排(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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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 | 本合约包括风险披露声明已根据客户选择的语言(中文或英文)提供。条款及条件的中文及英文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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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受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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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 本公司可全权作为客户的真正及合法的受权人,以采取任何行动及签订任何文书以完成账户或任何指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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